法兰克福中资企业协会章程

一、名称,所在地,营业年度

(一)该协会在美茵河畔法兰克福市地方法院注册。协会名称为法兰克福中资企业协会。

(二)协会和受理法院所在地为美茵河畔法兰克福市。

(三)营业年度为公历年。

二、协会的目的和任务

(一)该协会是由经营地点位于美茵河畔法兰克福市以及莱茵—美茵地区(以下简称法莱美地区)的不同中资企业和机构在自愿基础上联合组成。

该协会具有以下任务:

1、维护和促进中德两国在经济、文化和双边领域的利益,以及从总体上增强会员的集体意识;

2、促进、提供和交流经济、技术和文化信息;

3、协助会员处理行政事务;

4、向政府和其他机构提出并代表会员的正当关切和利益;

5、促进和支持会员参与以及组织和开展在经济、体育和文化等领域的活动。

三、会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

(一) 总部设在国内、位于法莱美地区的国营、民营中资企业和机构以及法莱美地区华人、华侨企业和机构均可申请入会。

(二)理事会对会员书面提交的入会申请做出决定。

(三)根据理事会的建议,会员大会可授予被提名人名誉会员称号。在此情况下,由会员大会决定名誉会员是否以及需缴纳多少会费。

(四)会员资格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1、终止业务活动,或已将机构所在地迁移至法莱美地区之外。

2、通过挂号信送达书面退会声明,并在公历年三个月后生效。

3、因重要原因被开除。

(五)根据理事会的建议,由会员大会确定会费标准。

(六)每个会员均有义务在会费到期或提出缴纳要求后一个月内缴纳会费。

(七)如会员逾期三个月未缴纳会费,并且在收到警告后一个月内仍未缴纳,会员资格将暂时中止。

(八)会员有义务协助完成协会的各项任务。

四、协会的组织机构

(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

五、会员大会

(一)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组织机构。邀请函需提前至少半个月通过平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具体日期以邀请函发出日期为准。邀请函须包含会员大会的日期、时
间、地点和日程安排。

(二)所有会员大会和决议均须纳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理事会主席签署,如主席未能出席则由副主席签署。

(三)会员大会以投票的简单多数决定以下事项:

1、业务和财务报告;

2、批准理事会的工作;

3、民主选举理事会成员;

4、委任两名财务审计员;

5、确定会费标准;

6、其它。

(四)会员大会以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以下事项:

1、根据理事会的建议开除会员;

2、修改章程。

(五)如10%的会员提出申请并说明具体理由,理事会须召集会员大会。

(六)所有投票须公开进行。如根据申请且获得至少50%与会会员投票同意,可进行秘密投票。

(七)如受全权委托人系中国公民,可准许其参加投票,且须提供书面授权书。

(八)投票表决也可不通过会员大会进行。在此情况下,须要求所有会员在会员大会邀请期限内进行书面投票,并在要求期限内送达协会。在此期限内送达票数的多数将
决定决议内容。

六、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一个合议制委员会,由十四家具有代表性的中资企业或机构组成,从中选出一名主席和各一名第一和第二副主席。理事会成员必须是会员企业或机构的成
员。

理事会根据协会章程处理协会事务。

(二)理事会系指《民法典》第26款有关规定意义上的理事会。理事会中的任何两名成员均可共同代表协会。理事会发言人负责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并对外代表
协会。(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的会员大会上通过决议修改上文如下:理事会系指《民法典》第26款有关规定意义上的理事会。理事会中的任何两名成员均可单独代表
协会。理事会主席(发言人)负责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并对外代表协会。)如主席因故缺席,则由第一副主席代理,如第一副主席也因故缺席,则由第二副主席代
理。

(三)理事会任期一年,最多连任两次。在任期结束至新一届理事会选出前,现任理事会继续主持协会工作。

(三)所有理事会会议和决议均须纳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理事会主席签署,如主席未能出席则由副主席签署。

(四)理事会工作是名誉性的。

(五)理事会可在章程允许的任务设置范围内委托第三者管理协会日常事务。理事会决定此人人选以及应与之签订的合同内容。

七、协会的解散

(一)解散协会须由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且至少有50%的会员参加投票。

(二)在做出解散协会决定的同时,须对协会财产的使用以及受托处理解散事务和注销协会登记的人选等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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